2008年11月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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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身份女教师该多少岁退休
平阳法院裁定:50岁退休并无不当
方忠哨 沈华清

  10月30日,平阳法院对一起17名女教师不服县教育局退休行政决定案作出一审宣判,维持被告平阳县教育局于今年4月7日作出的平政教(2008)57号“关于给董某等51位同志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
  原告胡某等17名女教师是在1979年至1994年间被平阳县劳动部门陆续以顶替补员、长期合同工等名义录用的全民所有制工人,录用前部分原告已是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17名女教师在录用后被分配到平阳县教育局下属各校工作,后均已取得教师资格,其中大部分人获得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现均已满50周岁而未满55周岁。
  今年4月7日,平阳县教育局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以颁发平政教(2008)57号文件的形式,作出“关于给董某等51位同志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通知中认为包括原告胡某等人在内的51位中小学教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决定让她们在5月底前办理退休手续,从6月1日起发给退休工资。胡某等17人收到该通知后,于8月12日向平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平阳县教育局作出的该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之规定,被告作为平阳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县符合退休条件的教师作出相应的退休行政决定。原告胡某等17人系工人身份的女教师,被告根据规定认定她们已符合退休条件并通知她们办理退休手续。原告胡某等人认为自己已从事教师工作二三十年,大多数人已取得中等专业技术职称,应适用女干部的退休条件(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50岁退休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法律法规未对退休行政决定的程序进行严格规定,被告平阳县教育局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以颁发平政教(2008)57号文件的形式,作出退休行政决定,其程序并无不当。